姓名 | 1** |
标题 | 关于我在职13年的公司应该给我缴纳社保的请求 |
是否公开 | 公开 |
咨询内容 | 本人:自 2012 年 2 月 6 日入职山东东阿丰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在职期间,2012年2月至2020年4月,山东东阿丰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 东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4 年 4 月29 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 125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2012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4 月 8 日本人与山东东阿丰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8月23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24)鲁 1524 民初 249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证明本人与山东东阿丰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明确,山东东阿丰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应该给我缴纳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 综上本人申请东阿社保监察部门应该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履责监督山东东阿丰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给予补缴2012年2月至2020年4月的养老保险,直至补缴手续完成。 |
提交时间 | 2024-10-15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携带您的证明材料到东阿县人社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保中心的稽查科现场立案申请。 |
回复人 | 10341 |
回复时间 | 24-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