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服务,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4〕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进行失业登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居民家庭成员(城乡区域按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确定,居民家庭按户口簿记载为准,下同)。其中,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已婚人员,夫妻双方所在居民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应处于无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本市脱贫享受政策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户,下同)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家庭中,男性16至50周岁、女性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指因离异、丧偶、未婚生育或其他原因,由父亲或母亲一方单独作为法定监护人,实际承担抚养、教育责任,并与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登记失业满1年,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3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失业期间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记录,无市场主体注册信息的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统一征地,被纳入乡镇(街道)核准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3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失地人员。
二、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或通过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向户籍地或常住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聊城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同时,属于下列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已婚人员,需提供双方所在居民家庭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已婚人员,需提供双方所在居民家庭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户口簿、离异或丧偶证明材料,或其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证明材料;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其中,常住户口在东昌府区、茌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的人员在上述5区辖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无需提供《居住证》,但应在常住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满半年,并提供常住地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证明。
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二)初审公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聊城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3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将申请信息录入业务经办系统。对于线上申请,乡镇(街道)应及时受理。
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报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初审。
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或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聊城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在业务经办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未通过的,在《聊城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和业务经办系统中注明原因。
(四)“双零”家庭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简称“双零”家庭)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在受理“双零”家庭申报后,乡镇(街道)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对其进行线下走访核实,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情况,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可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一并认定。
三、服务管理
(一)落实帮扶措施。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1.Ⅰ级就业帮扶。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推送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推荐3个岗位匹配信息,并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2.Ⅱ级就业帮扶。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3.Ⅲ级就业帮扶。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对“双零”家庭成员,认定后即实行专人对接帮扶,确保“双零”家庭1个季度内至少1人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确保实现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季度内按程序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二)加强日常管理。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
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取消情况,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录入业务经办系统。
(三)开展定期审验。乡镇(街道)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定期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机制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长期无法取得联系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审验的人员,可依照退出机制第9种情形的规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具体审验时间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确定。
(四)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本人: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8.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9.因失去联系、在聊城市辖区外常住等原因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超过6个月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事指南,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各级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存档申请表、公示记录、联系服务记录等相应工作资料。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委托乡镇(街道)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各经办机构要运用相关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技术手段,对申请认定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残疾、脱贫享受政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失业状态等进行校验。对能依托业务经办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对存在疑点、仅凭相应材料无法核实的,各经办机构应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核查等适当形式进行人工核实。
(三)强化风险防控。符合条件人员可自由选择在户籍地、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各级业务经办机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业务经办机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聊人社字〔2020〕20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聊城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参考模板)
3.无业状态承诺书(参考模板)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