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对象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补贴200元/人/月,职工医疗保险补贴10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办理渠道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可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或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ggjyrc.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自主选择向参保地、就业地、常住地、户籍地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在市本级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人员,自主选择向就业地、常住地、户籍地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无需提供申请材料。